医保服务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的通知》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医保经办机构,各协议医疗机构: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皖政办〔2019〕1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部分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居民医保部分医疗机构普通住院起付线
将原二级和县级医疗机构的400元、市属三级医疗机构的600元,分别调整为500元、700元。一级(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以下、省属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不变。

二、调整居民大病保险封顶线
大病保险封顶线调整为:省内医疗机构大病保险封顶线30万元,省外医疗机构大病保险封顶线20万元。一个年度内大病保险费用中既含省内又含省外的,执行省内医疗机构封顶线。

三、增加并调整门诊特殊病相关病种
增加甲状腺功能减退、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晚期血吸虫病、白癜风、肌萎缩、弥漫性结缔组织病、心脏冠脉搭桥术后和心脏起搏器植入术后等8个门诊特殊病种。将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和骨髓增生性疾病4个病种从恶性肿瘤归类中单列。
新增及单列的门诊特殊病鉴定标准见附件1。新增的门诊特殊病支付限额及待遇(复审)期限见附件2。单列的4个门诊特殊病的限额支付标准根据不同的治疗方式,参照恶性肿瘤限额支付标准执行。

四、执行全省统一的负面清单制度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执行全省统一的《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负面清单》(见附件3)。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相关规定仍按原办法执行。

附件:1.新增及单列的门诊特殊病鉴定标准
   2.新增门诊特殊病支付限额及待遇(复审)期限
   3.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负面清单

合肥市医疗保障局       合肥市财政局
201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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